保监会称之为将尽早完备草案递交国务院记者今天从中国保监会得知,国务院法制办、中农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等法律成员单位日前参与了由中国保监会开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法律研讨会,就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目的、定义、经营原则、经营主体等主要内容进行了辩论,在法律的必要性、经营主体、经营模式、风险集中方式以及监管协商机制的架构等方面了解渐渐渐趋完全一致。据理解,《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于今年1月被列为国务院2007年法律计划并由保监会负责管理草拟。保监会法规部涉及负责人回应,适当的法律确保是保证农业保险取得确定性补贴的重要依据。“有了法律确保,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将划入各级财政的支出,由过去的‘不确定性补贴’变成将来的‘法定的确认补贴’,这将是农业保险法律的最重要意义所在。
”作为解决问题“三农”问题的最重要手段,农业保险对强化农业抵挡自然灾害能力、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增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备最重要意义,因而近年来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注目。据保监会统计资料,仅有2006年由保监会主办的人大、政协关于农业保险的议案、议案,占到主办全部议案、议案总数的30%。
2007年保监会主办的关于农业保险法律的议案,也占全部议案总数的33%。但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有实质规定以外,我国农业保险至今仍并未创建统一的农业保险法规体系,基本正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相当严重妨碍了农业保险起到的充分发挥。上述负责人告诉他记者,保监会将根据各方面意见,改动完备草案并尽早递交国务院。
考虑到各地差异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多样性等因素,该条例仅有对农业保险的涉及问题展开了实质规定,为多种的组织形式广泛开展农业保险腾出了一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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